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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05-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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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条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消防工作不仅仅只是消防部门的任务,更多的是要求社会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其中。正是在这一大环境下,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公安消防职能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由于受消防体制和“消防工作由政府包揽”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从总体上看,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行程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中的问题

  人们的潜意识里总习惯于把消防工作视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有了消防安全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当地政府和消防部门,而自身参与消防工作的主动性相对较差。这种思想的存在就大大减缓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有:

  1.对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认识不深,安全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消防法》和《规定》了解不多,学习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一些公共娱乐场所和私营企业主对消防工作社会化还有抵触情绪,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状况较差,要形成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机制相当困难。此外,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基础,以单位员工为队员组成的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不健全,缺乏应有的器材装置,活动经费不能保证。绝大多数消防组织只有个名份,目的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平时根本不能开展工作,尤其自我管理、依法操作的运行机制更是无法建立。

  2.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很突出

  许多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就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消防设施不配套,并违章大量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用火用电管理混乱。一些单位叫是将经济利益排在第一位,对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闻不问,只要消防监督人员一走,法规、制度就抛到一边,放任火灾隐患的存在。近两年相继在河南洛阳、吉林等地发生的重特大火灾充分表明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非常突出。

  3.公安消防机构对外宣传消防站开放深度不够,社会影响面不大

  根据我国条块分割实施救援的体制,消防部队长期以来主要承担火灾的扑救任务,而其他救援工作基本不参与。近几年尽管按有关法规拓展了消防职能,消防部队除扑救火灾外还要参与社会抢险救援工作,但由于时间较短,加之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抢险救援工作并未能得到很好的开展,因而还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反响。此外,公安消防队属现役部队,性质相对比较特殊,而且当前各地消防警力严重不足,因此消防站对群众开放较少,对外宣传工作也仅限于每年的“11.9”活动日等特殊的场合和时间。这些都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消防工作的性质、范围缺乏足够了解,消防部队在社会上的影响不大。

  二、推进消防工作社会进程的对策

  消防工作社会化是我国对几十年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也必将对经济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因而,必须彻底改变以往消防部门依靠大量行政许可、防火检查和专项治理等来实现消防安全的做法,逐步建立起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由自身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社会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的新型管理模式。

  1.完善法律体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完善的消防安全法律体系,不仅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的基础,也是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依据,同时也是消防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法律基础。《消防法》和《规定》颁布实施后,与之相配套的消防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消防工作基本上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行为规定较多,而对消防安全为主体的单位能依据其进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进一步强化对各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自觉执行消防法律和技术规范,承担其应尽的消防安全责任。

  2.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前提是社会公众要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因而将消防宣传教育置于战略地位。消防部门应结合各地实际,积极争取新闻、宣传、教育部门的支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知识和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认识到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只有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格局,消防工作才能具备全面推进和基础,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目的。各地应建立健全社会在职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特别是对消防安全设施操作人员、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易燃易爆特种岗位工作人员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3.建立多种形势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各地要根据区域特征和常见灾害特点制定社会消防组织发展规划,积极寻求各方支持,确保消防工作活动经费来源。进一步改善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大力加强和发展企业专职、义务等消防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灭火剂和通讯设施。通过与社会各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社会各界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意识。公安消防机构积极为社会消防组织提供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开展针对灾害特点的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和防火检查工作,切实提高社会消防组织防灾救灾能力。

  4.发展消防中介机构,拓展社会消防服务领域

  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是我国当前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政府职能转换的重要手段。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消防中介组织也是大势所趋。各地消防部门应顺应形势,依据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发展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符合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中介组织,以能向社会各单位提供消防状况的整体评估、建筑防火设计的审核以及自动消防设施和防静电设施的检测等服务。对消防中介机构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消防部门应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管理办法和标准,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健康发展,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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