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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在国务院"12.5"事故调查组成立会上讲话

2007-12-24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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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
2007年12月9日

同志们: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调查组,今天正式成立了。以此为标志,“12.5”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展开。

  刚才,临汾市市长天太同志汇报了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初步谈了对这次事故的认识。监察部副部长万祥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瑞生同志、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鸣起同志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书文同志,对事故的调查提出了要求,讲得很好,我完全赞成。希望大家领会、贯彻。

  这次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大家的心情都很沉重。在此我们向事故中遇难的人员表示沉痛哀悼,向伤员和遇难者家属表示深切慰问。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然后请学农省长讲话。

一、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组织下,排除艰险,克服困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已基本结束

  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事故当班井下作业人员128人,事发后矿方盲目组织施救又下井37人。事发时该矿蓄意迟报贻误了抢救时机,矿主和实际控制人逃匿,给事故抢险救援造成很大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周永康、华建敏国务委员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全力搜救,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要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安全监管。接到事故报告以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一是认真负责,加强领导。市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把抢救人员放到首位;宝顺书记、学农省长、善忠副省长迅速赶到现场,坐镇指挥,加强力量,形成坚强领导。二是指挥得当,搜救有效。从临汾市和国有大矿霍州、汾西、晋城煤业迅速调集15支矿山救护队共300多名救护队员下井轮班作业,不惧艰险,不怕疲劳,科学搜救。前后有60人脱险生还,其中18名伤员得到及时救治。12月7日晚找到104具遇难矿工的尸体,接着再次仔细搜寻,又找到1具。三是控制得当,措施有力。采取措施及时冻结了矿主帐户、资产,封存了矿上有关资料台帐。公安部门已控制了35名相关责任人,其中21人已被刑拘,移交司法机关8人(其中2人已批捕),对矿主和实际控制人已发出全国通缉令,正在追捕中。四是妥为善后,工作有序。105具遇难矿工尸体已全部升井,并经法医鉴定。市县政府组织机关干部成立工作小组,妥善安置遇难者家属,全面展开善后处理工作。这些都为下一步开展事故调查创造了条件。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作好下一步的各项工作。

二、认清“12.5”事故的严重性,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5”事故是2006年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特大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全社会广泛关注。

  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前身是洪洞县新窑煤矿(乡镇煤矿),1988年建成投产,2000年改扩建,2004年改制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该矿虽然“六证”齐全,但是据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分析,暴露出许多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该矿被批准开采2号煤层,但却在矿井设计时就把煤仓布置到9号煤层,将主斜井打到9号煤层。9号煤层从2005年开始掘进,2006年2月开始生产,并通过井下打临时密闭制造假象,图纸和资料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安全监管监察。据查,事故发生时,9号煤层共有10个包工队在10个掘进头出煤,而且初步查明在9号煤层违规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多达54辆。初步分析,瓦斯爆炸发生在非法盗采的9号煤层,9号煤层巷道上部有煤尘参与爆炸形成的过火结焦现象。

  二是违规作业,以掘代采。该矿2号煤层为低瓦斯煤层。非法盗采的9号煤层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及自燃倾向性鉴定;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完全是以掘代采;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属无风微风作业,没有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矿工大多数没有配备自救器。

  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员。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部门规定,井下作业人员每班不得超过61人,但全矿井下工人多达447人,该矿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8人,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将井下生产承包给来自河北、重庆以及当地的4个包工队,而后又层层分包。事故发生后,在核查矿井人数时竟没有找到一份全矿的职工花名册。

  四是盲目施救、蓄意迟报。事故发生后,矿方不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而且盲目组织37人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冒险抢救,致使其中15人遇难。在长达5个小时时间内不向地方政府报告,不仅贻误了抢救时机,而且由于错误决策、违章指挥,造成次生事故,扩大了事故死亡人数,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是打击非法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初步查明,该矿在改扩建时就违规将主斜井延伸到9号煤层,并长期在9号煤层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该矿的非法违法行为始终没有得到查处。事故发生前11月下旬,县里、市里和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曾先后三次对该矿井下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使其蒙混过关,最后酿成大祸。反映出在资源管理、安全监管监察上存在着明显漏洞。

  由此可见,这起特别重大事故充分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该地区监管执法不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我们一定要认清这起事故性质的严重性,坚决把问题查清查实,依法严惩事故责任人,给社会和遇难矿工家属一个交代,也对得起遇难的矿工兄弟。

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已经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列》)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抓紧开展各项工作。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是尽快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是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三是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是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的措施,这些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

    为了履行好上述职责,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事故调查组又分设3个专业组:一是技术组,具体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事故的性质;二是管理组,具体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三是综合组,具体负责协调事故调查中日常工作,汇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同时依照规定,还聘请了国内知名的煤矿安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这是一项重大举措。检察院早期介入,有利于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职务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调查组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遵循《条例》所确定的行为规范。一是要有品德操守。调查组成员要诚信公正地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全面了解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不得偏听偏信,影响事故调查。二是要有工作操守。调查组成员要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严格履行职责,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特长,按期完成调查组交办的任务。三是要守纪律,保守秘密。调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调查纪律,服从统一领导,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协调行动,听从指挥,严格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这里,我还要强调一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是法定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

    这次事故损失巨大,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必须深刻汲取。如果在调查中不能真实反映问题,甚至掩盖实情,有意袒护,不仅不利于总结教训,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犯罪。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真正做到事故原因要水落石出,责任追究要依法依规,吸取教训要刻骨铭心,整改措施要举一反三。

    调查组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实物检测、查阅资料、询问知情人、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尽快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只有查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才能够认定事故的责任,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只有找到真实原因,才能总结汲取事故的教训,提出针对性措施,落实整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所以首先要把原因查清楚,主要从企业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两个方面把责任查清。

  从企业层面看,要查清楚在改扩建立项送审上,是否合法合规,有没有进行过安全评估论证;在设计上,设计单位是否具有资质,为什么把主斜井布置在9号煤层,设计原则是否合规合理; 9号层非法盗采的准确时间,盗采的实际煤量;采煤工作面违规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还要查明发生事故后,矿方蓄意迟报、盲目施救、错误指挥、扩大事故伤亡的情节和责任。不法矿主非法盗采国家资源,无视矿工生命安全,侵犯矿工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从政府层面看,要查清楚对该矿的各项监管监察责任是否落实;有关部门对该矿的改扩建立项审批是否合规;有关部门对其“六证”的审核发放是否符合标准,手续是否健全;该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是否科学合理;该矿矿权的取得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资源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合规。要延伸查处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此外,还要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一定要严肃处理。

  总之,就是要对该矿建设、生产、管理和监督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把情况搞准、查实。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同时希望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市县政府认真作好善后工作,要全力救治伤员,尽快康复,要按照政策规定,作好遇难者家属的抚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也希望各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共同作好舆论引导,为事故的调查处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12.5”特别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说明,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还是走了过场,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措施不得力。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事故前不仅存在着非法违法行为,也存在着许多重大隐患,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排查,没有发现,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结果酿成大祸。类似这种采取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搞非法盗采而导致的重特大事故,在山西重复发生。2006年大同左云新井煤矿的“5.18”特别重大事故死亡56人,今年“9.19”大同左云胡泉沟煤矿重大火灾事故死亡21人,今年临汾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直到这次特大事故,其非法盗采行为,其作假手法,其管理混乱,如出一辙,而且一起比一起隐蔽,一起比一起严重。为什么类似事故会重复发生?为什么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说到底是事故教训并没有认真吸取,整改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临汾市作为产煤大市,这几年在煤矿整顿关闭中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今年以来,3月28日尧都区余家岭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接着是蒲邓煤矿“5.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这次洪洞县“12.5”特别重大事故,为什么一年之内连续发生三起重特大事故?究竟是什么原因?希望临汾市深刻反思,找到问题的症结和根源,认真彻底纠正。

  “12.5”特大事故也再一次向我们敲响警钟,提醒我们煤矿安全是重中之重,瓦斯治理的任务依然艰巨,煤矿整顿关闭任重道远,绝不能麻痹松懈,绝不能止步不前。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就是要举一反三,扎实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治理一个隐患,就可能消灭一起事故,就会保障一份平安。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近日,山西省政府专门下发通报,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关闭整顿提出有针对性的、坚决果断的措施,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这就是吸取教训、认真整改的有力之举。

  今天,国家安监总局也专门针对“12.5”事故教训,发出了通报,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要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行为。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非法盗采行为,要责令停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鼓励职工、群众和各类媒体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是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屡整不改的煤矿,坚决关闭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的煤矿,坚决关闭破坏资源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对已公告关闭而尚未关闭的矿井,要立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按要求在年内必须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同时,要派出专人进行监督,严防这类矿井非法生产引发事故。对已批准整合保留的矿井,要在年底前规范进入技改程序。对不符合整合保留规定的,必须坚决关闭。鼓励大集团公司收购、兼并、托管、整合地方小煤矿。

  三是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置,按规定减少采掘工作面的数量,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所有煤矿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要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格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加强系统维护,确保可靠运行,瓦斯超限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加大瓦斯抽采工作力度,坚决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坚决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

  四是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要认真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对多水平、多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要按规定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仍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必须压产减人。要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严禁在井下使用非矿用机电设备和非防爆机动三轮车。

  五是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冬季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矿资源管理,加强对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要坚决防止麻痹松懈、盲目乐观,特别要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地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严密防范瓦斯、透水、火灾、煤尘、顶板等事故灾害,确保安全生产。

    同志们,这次会议以后,“12.5”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就全面展开了。希望调查组全体同志,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记使命,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努力工作,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向党和人民负责交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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