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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安全监管现状的思考

2004-03-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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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由原劳动部管理的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矿山安全卫生工作分别移交经贸、煤炭、质监、卫生各部门,女职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和工伤认定工作仍在劳动部门,正所谓“五指山”,各有各的山头。2003年,国家虽然在管理体制上做了调整,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矛盾,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具体表现在: 

机构重迭、职能交叉

虽然国家安全监督管理与煤矿安全监察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是省、自治区以下确是各自弹调、分别唱曲。尤其是市、县一级部门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上地市、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兼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按说安全监管和煤矿安监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但是市、县安监部门在当地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时,无权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未分家,因而将地方安监部门也作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来对待,使我们无所适从。

质监、卫生管理的特种设备和职业卫生工作,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样重迭。对此,企业反响强烈。以前安全工作只对一个部门,而现在要对几个部门,经常是跑完东家奔西家;安全检查同样也要应对多个部门,要求各不相同,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生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该矛盾尤为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特种设备、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辅相成,不可能也不应该人为地将其截然分开,它也不适应目前推行行政执法相对集中的趋势。

生产事故处理政出多门。当前,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质监部门都要管,企业不知究竟应该应对那个部门,往往造成推诿扯皮或延误工作。 

各执一法、口径不一

生产事故统计口径各不相同。一是同样是死亡12人事故,安监部门称死亡事故,质监部门称严重事故,建设部门称四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事故,安监部门称重大死亡事故,质监部门称重大事故,建设部门称三级重大事故,以此类推。二是事故类别五花八门。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事故分为20类,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劳计字[1992]74号)合并修订为19类。但现在实际处理事故中,煤炭安全监察部门仍延用原煤炭部门统计口径,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被定为瓦斯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被定为运输事故(本例是一起皮带传送机为致害物造成的事故),非标自制承压容器爆炸事故不按其他爆炸事故统计等。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批复结案渠道不一。12人死亡事故有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也有由煤安监、质监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组成员有要求相关部门参加的,也有要求地方政府参加的;上报批复结案有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呈报的,也有要求当地安监部门呈报的,还有要求地方政府呈报的。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也是政出多门。安监、煤安监、质监等部门都涉足到特种作业培训,各执一词,都有依据,重复培训,重复发证,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苦不堪言。 

人员编制不统一,经费装备不足

同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国家垂直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年人均6.8万元,车辆装备一应俱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面宽量大,机构建制和性质各不相同,有正地(县、科)级建制的,也有副地(县、科)级建制的;有行政机构,也有事业单位;有委管局,也有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完全由地方政府决定,县区有35人或78人的,地市有1030人不等;经费完全看地方财政收入好坏,有的县区安监部门至今无交通工具,更有甚者连电话费都付不起。这样的体制让基层部门寒心、伤心、无信心,虽然基层安监部门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计报酬、不讲条件全身心地投入监管工作,但是长此以往,人的承受能力达到极限时,将会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一线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安全监管工作无边,权力有限

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似乎什么都管,什么都敢管,上至天上飞的,下至地下跑的和水里走的无所不及,有些职能部门对此有看法,我们自己也觉得挺累的。综合管理究竟有没有度,应该管到什么程度,作为基层安全监管部门至今没有个底。总有肥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感觉。由上边情况所述,地方安监部门在人员、经费、装备无保障的情况下能担负起“二警察”的重担吗?另外,安全专项整治内容过多,时间过长,基层安监部门忙于应付,根本无暇顾及其他事务。 

法规不健全、监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安全生产法》已颁布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涉及具体工作的法规如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一些操作性强的还未出台,仍然沿用的是国务院75号令以及原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明显的与当前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合拍;上次机构改革,部分搞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流失,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来自五湖四海,但是培训教育、知识更新、考核发证等工作未能及时跟上,个别安监人员不依法行政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安全监管队伍的形象。 

几点建议:

尽快建立高效统一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除了企业负责、完善制度、加大投入、治理隐患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支高效、统一、公正、权威、廉洁的队伍。适时将安全生产各监管机构合并,以便形成合力,能更有效地监督监察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惩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安监、煤安监应享受同一“国民待遇”。

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制度。尽快制定出台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统一事故报告口径,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事故类别称谓等;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追究能够制定一个指导性的规定,便于基层在调查处理事故时有个度,从而避免事故调查处理中尺度不一,人为因素增多,而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同时应理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关系。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专项保障资金。《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国家也应每年投入必要的资金支持地方安监部门,补充地方财政投入不足部分,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奋战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线,人员编制是保证开展工作的首要条件。因此,国家首先应对地方安监机构的人员编制加以明确,同时为了加强安监工作的机动灵活性,要求各地建立安全监察大队;其次,应提高安监人员的待遇,如参照行政监察机关设立不同层次的安全监督监察员,使大量无实职的安监人员在工作中有奔头、有干头,保持安监队伍的稳定性;第三,有条件时统一配发安监装备和车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队伍形象。

从法规和制度上确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该管的由应该管理的部门去管,使基层部门能集中精力认真抓好本职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机制。分期分批对安监人员进行培训和轮训,学习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其行政执法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对一些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好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措施,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作者单位: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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