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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遏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

2006-03-22   来源:检察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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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频频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该如何介入查办这些职务犯罪?3月13日,高检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作出规定,为今后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为今后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帮助读者了解《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推动《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记者21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

  查处重大责任事故 检察机关不应缺席

  河北邢台“11·6”石膏矿特大塌陷事故、新疆阜康神龙煤矿“7·11”特大矿难事故、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这些重大责任事故的频频发生,很多都与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有关,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认为,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直接受理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官商勾结”、“官煤勾结”,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的腐败分子和“保护伞”,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他表示,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等工作,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属于刑事司法范畴。二者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紧密联系、协作配合,这样才能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高检院去年介入12起重大矿难

  为保证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各级检察机关近年来积极探索并初步建立了检察机关派员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查办了一大批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前几年发生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河南洛阳东都歌舞厅特大火灾案、北京密云迎春灯会踩踏事故案、四川沱江污染事故案、山西繁峙特大金矿事故隐瞒不报案等等,这些事故发生后,政府职能部门都及时向高检院或有关省级检察院通报了情况,检察机关及时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2005年全国共发生12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矿山安全事故,高检院均派员介入调查工作,协调指导查办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迄今,已经立案侦查46名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强化了调查处理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合力。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呼唤《暂行规定》出台

  谈到《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时,这位负责人说,虽然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与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等机关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交流通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情况等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但是就全国而言,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他表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呼唤着《暂行规定》的出台。具体来说,一方面是“两法”修订实施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划归公安机关受理侦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尚缺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些没有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另一方面,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周期又比较长,有些案件待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后,事故现场和证据往往已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再行启动查办事故背后涉嫌的职务犯罪困难很大。

  为此,高检院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或授权的职能部门在成立调查组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配合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调查工作,注意发现所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启动司法程序。

  这位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加强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查处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现实要求,更是加强执法活动监督,维护公正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带来四点好处

  这位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是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查办其背后所涉及职务犯罪的重要依据,它带来的好处有四个方面。

  第一,解决了事故发生后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依据问题,也就是说,检察院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有了明确的规定和依据,避免了介入与否、何时介入等方面存在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使之真正成为制度规定。

  第二,它规定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方式,明确了相互之间的职责与任务,便于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共同查处事故责任者。

  第三,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有效查办事故背后隐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有利于对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活动的监督,推进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机制的进一步衔接,强化了重大责任事故问责机制。

  第四,有利于检察机关结合事故频发的原因,特别是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帮助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开展打防并举,进行深层次综合治理,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方面加大《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力度

  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负有特殊的责任。下一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将如何以《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为契机,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这位负责人表示,一是进一步完善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具体办法。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定期联系制度,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定性、责任认定、案件移送、侦查取证等工作环节的协作配合关系,规范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措施。今后,凡是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都要及时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二是加大办案力度,扩大执法效果。要有意识地选拔、培养对安全生产工作比较熟悉、有工作经验、素质较高的检察官担任办案骨干,提高发现事故背后存在的渎职犯罪、侦查突破渎职犯罪的能力。在人员安排等方面要作出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到位、迅速出击,及时有效地惩治重特大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和情报信息工作。要及时掌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以及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对事故等级高、原因复杂等重大、疑难案件,要研究如何集中优势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各地对介入事故调查的情况要进行专门统计,定期上报高检院渎检厅。典型案例应随时上报。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要抓住《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良好契机,会同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特别是结合查办的失职渎职案件,以案释法,帮助建章立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共同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及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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