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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业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2009-11-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妥善处理哈尔滨市工业企业各种事故,保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哈尔滨市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努力防范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二、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有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密切协作。各有关部门、救援队伍要服从全市统一指挥,相互间通 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救援力量,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际情况,明确救人、救火、抢运物资、疏散居民及闲散人员等救援重点,集中力量,优先保障。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工业企业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工业企业救援队伍增援。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哈尔滨市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工业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成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中小企业局、哈尔滨电业局、哈尔滨第二电业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黑龙江省通讯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和市属工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发生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主 任:市经委主管经济运行副主任

  副主任:市经委经济运行处处长

  工作人员:有关处室工作人员

  四、职责分工

  (一)全市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领导,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检查市属及各区、县(市)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检查工业企业事故救援专业队伍训练及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4、组织对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发事故通报。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对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灭火抢险救援。

  3、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救援物资及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的运输。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等相关工作。

  5、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6、市财政局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必要经费、提供资金支持。

  7、哈尔滨电业局、哈尔滨第二电业局负责对所辖事故发生区域的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8、中国网通集团哈尔滨分公司负责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9、市中小企业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责对事故发生企业的紧急理赔工作。

  11、各区、县(市)负责对所辖区工业企业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

  12、各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工业企业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要建立本企业或本部门的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一旦发生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要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三)定期组织工业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年要组织1至2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修定预案。

  (四)对于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做事故应急准备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任务、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有资金和物资的;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有其它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将严肃法纪,对有关责任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例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