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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资质和许可制度

2008-06-27   来源:《劳动保护》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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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之前,《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两部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度和建筑施工许可制度。要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明确和处理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建筑施工资质制度和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的关系。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制度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其从业资格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是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未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没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资格。如果在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中有明确的安全条件的规定,就不需要另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于《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此均无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制度的重要补充。

  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制度的衔接问题。《建筑法》第十二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资质等级的条件中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但是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就为两种法律制度和两种许可证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就属于《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必备的“其他条件”。依照《建筑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具备后者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是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才能申请领取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是《建筑法》确立的又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建筑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的管理,建设部曾经颁布部门规章,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制度,后来为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又取消了该项规定。鉴于近两年建筑施工事故上升,国家认为有必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质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为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这就产生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的衔接问题。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又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8项条件,其中第6项规定要“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四十二条又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由此可见: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施工许可制度是专门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施工许可制度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它所设定的取证条件中不仅包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还包括其他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8项条件中只有一项是安全生产条件。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所设定的条件全部是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要求,比施工许可要求的安全条件更全面、更具体、更严格、更具有操作性。所以,建筑施工企业既要具备《建筑法》规定的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又要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专门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施工许可制度是前置与后置的关系。

  施工许可制度所规范的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施工许可证是其进入建筑市场的“入场券”。这项制度没有对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准入资格作出专门的规定,侧重对建筑施工行为进行规范。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则是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问题,即对其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准入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所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施工许可制度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就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活动需要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及其时序,应当是先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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