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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004-12-27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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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目的是为了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查清事故原因,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发生一般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依据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有的事故调查处理都要进行监督,包括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而参加处理只限于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而言,只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1991年国家统计局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的规定,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职工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同时指出,一次事故死亡3-9人时为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时为特大死亡事故。
    事故调查就是指对事故物证事实材料,证人材料的收集以及相应的摄影、录相、录音、绘图、制表等有关工作。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科学方法,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调查时,首先要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1996年最高检查院发布的《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指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须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但是随着时间的延长,现场容易遭受自然或人为的改变,会增加调查的复杂性,影响调查的准确性,同时还可能会影响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因此,调查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早些进行。调查工作开始时,调查人员要客观地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围绕着查事故原因进行深入细微的工作,不要过早、过多地涉及事故的责任与处罚问题。不要采取追究责任的态度,而应将事故原因与事故责任作为不同层次的问题加以调查处理、否则将会难以弄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事故处理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事故本身的处理,二是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必要的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法规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在于教育事故中有关责任者,同时也使广大职工从中接受教训,切实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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