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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畏才有所循

2011-07-12   来源:慈溪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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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在强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提出首先要思想认识到位,以敬畏之心来对待安全生产工作。一要敬畏生命,二要敬畏客观规律,三要敬畏国家法律,四要敬畏政府监管。“四个敬畏”揭示了事故运动发展的本质、浓缩了安全生产意识准备的精髓,也透析出认识生产力中人本思想的光辉。

  敬畏不是恐惧或害怕,而是人们对于自身局限性的清醒认识,是一种内生的自我管束,是对物质世界运动规律熟悉后的理性应对意识,也是懂得成功和收获来之不易,懂得珍惜人生积累,懂得如何安全从业的成熟理念。

  一要敬畏生命

  生命是什么?生命是以蛋白质和核酸为载体的能量代谢现象,是能进行基因自我复制的半物质开放系统,是能量积累,条件积累,机会积累的产物。生命是茫茫宇空、悠悠时长之中占取一点、截取一段的极为复杂的物质表现形态,空间的唯一性,时间的一唯性决定了生命不可逆性和生命个体的独特表现过程、独立表现形式。生命形成、生存、运动的过程复杂性,内生出生命的可敬畏属性。

  人的生命是生命的高级形态,是指有意识的存在。人不仅要有信念、精神、意志,还要有敬意与感怀。善待生命,敬畏生命的基础是认识生命,认同生命,珍惜生命,关爱生命。职业驾驶员必须具备善待生命、敬畏生命意识,因为高速运动物体,高速运输工具在服务于生命的同时,由于其远高于生命的巨大能量的交换释放,也对一切生命构成威胁,稍有不慎便会伤害生命、夭折生命、摧毁生命。因此掌握控制高速运输工具的职业驾驶员要做到“三不伤”:不伤人,不自伤,不被伤。这是职业的底线,也是安全从业的必须与必然要求。职业驾驶员要把生命无价,生命至上,生命唯一,生命平等人本理念深深刻在脑子里,树立交通安全意识、事故责任意识和善待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意识。以期安全驾车、安全从业、安全发展从而完成所需要的职业获取、职业积累和职业目标。

  二要敬畏规律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讲的便是规律不可违,中华儒家文化的先驱孔子曾有“三畏”之说:“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说是心生“三畏”,始知人生。其中“天命”就是规律,“畏天命”就是说规律不可悖。

  规律是事物历经无数次失败、坍塌,然后成功建构的稳定的样本、范式、走向、路径;规律是事物发生、发展、运动、流变的轨迹和逻辑必然;规律是不以人们好恶,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恩格斯认为自然界存在五种运动形式:“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命运动和社会运动”,而任何一种运动都有它的规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涉安全制度设定、安全从业规范,安全行为管理,其人、事、物都有自身运动变化的规律,没有超越恩格斯所言五种运动形式:

  比如人,其生命运动既有普遍属性、一般属性,也有个体属性、独立属性。既有物质层面的代谢运动,也有精神层面的意识运动,心理变化。过度疲劳会使一些代谢发生障碍,从而致思维和行为能力降低或丧失;不良情绪会致心理曲线波动不稳、精神聚集困难,也同样要影响准确判断、安全驾驶。而且生理、心理活动互为影子,互相作用。因为在生命自身调节过程中,反馈抑制和诱导阻遏系统,不断地通过蛋白质酶的分解合成,或阻遏失活,或诱导激活,反复开启闭合,完成自身调节更新,这就是生命运动的代谢规律。

  又比如人们经常提及的安全生产上屡屡应验的两个法则、定律:“海恩法则”、“木桶定律”。“海恩法则”认为一次大事故之前必然有29次小事故发生,300次尚未形成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被消除,其实质便是积累规律,量变质变规律,系统论科学上面叫“要素积累涌现”,任何能量积聚到临界状态,必然出现爆发或是喷涌,是一种能量集聚——释放的自然规律;

   “木桶定律”是说,决定一个木桶盛水多寡的是周围木桶中那块最短的木板。这就告诉我们:

  (一)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二)安全从业只有一万,没有万一;

  (三)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安全从业应该是常态。

  如果应然未然,那么你的积累,那个木桶中的水就会从那块突然变短的木板中泻去,回复到零甚至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认识规律、熟悉规律,然后才能尊重规律、遵循规律,确立敬畏规律意识,规范约束自己行为。规律不可悖,是指违悖规律的后果:要么继续错误,直至认识改正,回到规律之中;要么退出这个运动圈。两种情形都意味着风险、成本与代价。

  三要敬畏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责任、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代表国家意志,具有强制约束力,既是合法权益的保障,又对非法行为构成威胁:法律是社会运动框架结构的刚性支撑。

  法律是一种公正、概括、严谨的行为规范,法治社会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法律是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兼具的行为规范体系,同时体现出国家意志与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具有普适性。

   安全事故中,重责事故、轻责事故;有责事故、无责事故的法律适用截然不同;轻责、无责适用民事法律;重责有责适用民事赔偿之外,还适用行政、刑事法律惩处,安全事故责任人接受行政、刑事处罚,以填补社会秩序被损害部分。

  也可以概而言之,作为从业者,无论是公司还是从业人员,只有守法,才可以主张;只有守法,才具有权益保障,从这个角度认识法律,自然就要求我们确立敬畏法律意识。

  四要敬畏监管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是社会得以正常安全发展的最后一道屏障。敬畏政府监管与全社会核心利益是完全趋同,高度一致。

  我们时常看到媒体说、听到领导讲“在安全管理管治上,无论怎样做,都不会过分”,“只怕不到位,不怕越过位”等等,主要是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观点:在安全生产上,执政资源是充盈的,不会枯竭的。这就给出了安全生产管理管治的特征:涵盖生产、生活全过程、全领域、全时段的公共安全。没有人能够消化吸收安全事故释放出的巨大破坏性能量;没有人能超越这个价值,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生产实践中,在安全与眼前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时常有一些人试图去超越这个价值,触碰这个雷区,透支这个包括自己、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核心利益,除侥幸心理外,主要是因为缺乏敬畏政府监管意识。

  敬畏政府监管要做到不规避责任,不逃避监管。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承担人,无论由伦理视角还是法律考量,都不可以规避安全责任,逃避安全监管。因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认同、认可、信任是企业获得市场,获得发展的最为广泛和深厚的资源,无论是职业还是企业只有根植于市场,根植于社会才具备生命力,而这个“根植”的前提就是你的产品和服务对于购买人,对于市场的需求必须必然是有助益的、安全的;既然是安全的有益的,你还规避什么,逃避什么?并且我们还要做到坦诚、坦然接受监管,因为监管是一种沟通,一种帮助,一种企业适应和提高市场认可、认同度进而求得自身发展的机会。

  老子在《道德经》上提出上善若水,处下不争,弃强守弱,舍刚守柔,说人生应该“善抱其阴,善处其弱,善立其下,善守其中”,“慎行”而不逾矩,无不闪烁着先人朴素哲理辩证的思想光辉,不也是我们今天理解认识事物运动规律,理解认识四个“敬畏”的一个诠释与启迪么?

  行为源于认识。由此可以说“敬畏生命,敬畏规律,敬畏法律,敬畏监管”是我们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思维路径和逻辑归结。有所畏才有所循。我们也唯有心生敬畏才可遵循正确的轨迹,安全从业,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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