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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广告宣传与交通安全文化的构建

2008-1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时下热播的电视画面中,大家对汽车商业广告宣传片应该是再熟悉不过了:一款款最新上市的轿车闪亮登场,在极速地奔驰中尽显其优良的加速性、制动性。为此,商家往往还设计出一个个极速过弯或甩尾的特技表演,然后用路人惊诧万分的表情来烘托该款轿车卓越的提速性、操控性和安全性。以上海大众公司的“速腾”轿车广告为例,该广告设计的场景竟然是争抢停车位,以此来宣扬所谓的“强者风范”。不仅如此,我们大量的电视节目中,对交通安全法规的漠视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撇开不系安全带,开车打手机这样的画面不谈,《华娱卫视》推出的一档《嗨,开心的》节目,竟然让主持人边驾驶的士边主持节目,不知节目编导在一味追求收视率的同时,是否考虑到让主持人这样不停地提问,做各种手势会影响到行车安全,会对广大观众产生潜移默化影响的后果。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交通安全文化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文化、工商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交通安全的忽视。笔者试从商业广告宣传与电视节目对交通安全文化的影响入手,略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商业广告宣传违背交通道德的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违背交通道德的商业广告与电视节目均不存在故意诱导人们交通违法的主观过错,但其示范效应对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文化意识的形成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

  1、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但这些法律规定都比较概括、抽象、广告和电视节目的审查部门对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并无具体的认定标准。毕竟,这些广告和节目不像涉黄、涉赌、涉暴作品或非法音像制品那样有明确的界限,它即使违背交通道德也是对观众产生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并没有明确地鼓动人们交通违法。

  2、部分导演、广告设计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由于演员的“不拘小节”,导演的“视而不见”,往往会让演员叼烟、打手机驾车的画面很自然地出现在电视画面上。电视节目在制作过程中虽有法律顾问,但顾问们往往只注重对《民法》、《刑法》等法律问题的审核,忽视了这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小”问题。不少广告设计人员在设计制作广告时根本不考虑交通安全因素和社会影响,有的为迎合商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求,宣扬超速、争道抢行、开英雄车、有的刻意宣传极速驾驶的“美妙”感觉。还有一些明星访谈节目,主持人与明星调侃飚车经历和感受,根本不从正面引导青少年歌迷和影迷,其消极影响特别严重。

  3、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较差,交通安全文化的发展还停留在较低水平。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有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但这种“软义务”仍没有得到切实履行。我们对比国内外的影视节目,不难发现:在汽车文明比较发达的国家,出现在电视画面上的驾驶人往往都养成了系好安全带的良好习惯,而在我们的许多城市中,这种场景却不能普遍呈现,这也从客观上体现了我们在交通安全意识方面存在的差距,这也是商业广告和电视节目违背交通道德要求的根本性原因。

  二、从影视传媒方面强化交通安全文化宣传的途径

  和谐的交通安全文化构建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在构建交通安全道德体系的过程中负有特殊的责任和使命。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而每一位社会人的安全观和安全理念不是靠一次两次安全教育就能够形成的,它需要我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去强化文明行车意识、倡导安全行车理念,需要广大传媒去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毕竟,意识的形成需要潜移默化的力量。笔者认为,在影视传媒方面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强化交通安全道德构建:

  1、加强对影视节目交通安全因素的审查。我们对现有的节目往往要审查其内容是否有违社会公德,有无违背法律,对涉及色情,暴力的内容进行删减。同样,对容易诱导驾驶人交通违法的内容也要严格控制。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很多困难,但我们可以探索制定规范和标准,如电影电视中不得出现演员不系安全带,驾车打手机画面,综艺娱乐类节目驾驶员必须使用专职司机,不得由主持人一边主持一边驾车等规定,广告辞中不得出现诱导交通违法的语言等等。只有加强审查,净化电视画面,才能营造较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另外,还要加强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良广告播出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

  2、强化演职人员、公众人物及广告设计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影视节目、广告宣传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公众人物往往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言行可以起到积极或消极的带动作用。现在不少公众人物在交通安全意识方面素质很低,有的酒后驾车,有的超速行驶,甚至有的人在电视节目中炫耀交通违法的经历,造成深层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强化这些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应该让这类明星在电视上毫无顾忌地宣扬痛快淋漓的飚车经历,而且还迎来主持人和台下FANS们羡慕的欢呼。对演员和导演,要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责任,认识交通安全宣传的重要性,在导演和演出过程中不要出现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影视作品出现交通安全方面的瑕疵,起到良好的公德示范作用。如果“不拘小节”,让交通违法成为自然,成为常态,成为惯例,无疑是对社会的一种伤害,对交通安全文化的构建会起到消极作用。

  3、将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的交通安全宣传义务具体化,切实推进交通安全文化构建。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切实感受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于没有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的交通安全宣传义务具体化、规范化,广电部门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并没有严格履行其法定义务。以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为例,有的交警大队为了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制作了公益广告,但要上广播、上电视,仍然要像社会上的商业广告一样缴纳广告费,而且并没有相关的制度要求广电部门主动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或者配合公益广告的播放,而广播电视在宣传交通安全、构建交通道德体系和促进全民交通道德意识的提高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制定详细的规范,细化广电部门的宣传义务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确定黄金时段强制播放公益广告制度,强化各项公益广告宣传,切实落实广电部门的社会义务。同时,要确定广电部门自主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的义务,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推进交通安全文化的构建。

  总之,传媒的净化与交通安全文化的构建紧密相联,只有不断地探索交通安全宣传方式和方法,消除电影电视画面在交通安全宣传方面的不良诱导因素,才能真正构建健康文明的交通道德体系,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