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外协单位在港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外协单位及本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入港施工、维修安装、装卸操作(不限于)等作业的外协单位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主管、监管部门
三. 安全管理规定
1. 外协单位进港作业前:
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外协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特种设备符合要求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设备及人员配备明细情况;
是否为作业设备、人员购买保险;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包业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应明确中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对其管理
外协单位需到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特殊作业许可证》(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手续,并提供入港人员、设备清单
外协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入港作业人员到码头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入港安全培训
2.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外协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港内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作业,并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接受码头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
外协单位作业现场要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管;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对影响本区域正常操作和人员、设备、环境安全的现象应及时制止,或向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管理部上报
外协单位必须为其作业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作业现场进行隔离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外协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作业限定要求作业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要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操作
外协单位人员在港内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外活动,或私自动用、拆、改港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和其他物品
外协单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3. 作业结束后安全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相关工作事项时,要求外协单位对现场的杂物进行清理,恢复原有现场安全环境
外协单位携带物品出港时,需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物品出港放行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带出港,保安依据物品放行单据检查放行
4. 附件:
附件1:《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2:《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
附件3:《外协单位入港作业设备明细表》
附件4:《外协单位入港作业人员明细表》
附件5:《明火作业申请表》
附件6:《物品出港放行单》
上一篇:可控震源夜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篇:HSE管理应深怀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