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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筑安装公司6.29起重伤害事故

2015-03-11   热度:   收藏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时间: 2009年6月29日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伤害情况:骨盆骨折、膀胱破裂,肠道及腹腔多处挫伤

  二、事故经过

  原建筑安装公司二分公司承担的焦化厂酚氰水管道工程需从一分公司制作现场提料,2009年6月29日9时,二分公司四班副班长杨某某(起重工),带领管道工常某某、孙某某到一分公司制作现场用龙门吊吊装管子(φ530mm×10mm×12m,重约1.5t)装车,自带钢丝绳三条(5米)、卡环、钢板板钩进行吊装作业,因钢丝绳长度不能满足吊装需要,杨某某又到钢构库借用两根额定负荷3t、长度6m的吊装带吊装,吊装带与钢板板钩用卡环连接,常某某负责挂好北侧钢板板钩,孙某某负责挂好南侧钢板板钩,杨某某负责挂好龙门吊吊钩(龙门吊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天车司机郝某某上车试车并检查,发现天车警铃失效。当杨某某指挥天车将钢管起吊到2.5米左右,钢管轴线呈南北水平方向从南往北吊运,杨某某喊话示意其他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吊运的钢管运行20米左右到货车东侧时,因钢管长度比车厢长,杨某某去打车厢后门,常某某和孙某某一前一后跟在钢管后侧向北行进,这时南侧的吊装带从龙门吊吊钩处滑脱,钢管从约2.5m高处坠落、摆动,撞到常某某的右腹部,将其击倒,造成骨盆骨折、膀胱破裂,肠道及腹腔多处挫伤。

  三、事故原因

  1、起重工使用吊装带总长12米,钢管长12米,吊索长度过短,吊索夹角经测为146°远大于100°,违反建安公司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18条“使用两条以上吊绳时,吊绳夹角大于100°时必须采取防滑脱钩措施” ,作业严重不规范,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现场管理差、无安全通道,站位不当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建安公司及其二分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棚架,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安全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实际工作中的安全,没有体现以人为本,存在习惯性违章,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4、天车工未及时发现和拒绝冒险作业,龙门吊吊钩安全防护装置损坏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四、防范措施

  1、建安公司要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总结、梳理,立足现场、职工培训教育和违章治理,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深入现场抓落实。

  2、各单位要以此次事故为借鉴,“回头看”各自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不整改不放过。

  3、切实加强对全体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规程的学习、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技能的培训,杜绝习惯性违章作业。

  4、严格各类特种作业设备、工器具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对起重作业进行全面排查,既要查设备、吊索具,更要查操作、查行为,对发现的隐患和违章,必须彻底进行整改和治理。

  5、立足现场抓安全,加大现场作业环境的安全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