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颁布几年了,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浅谈一些体会: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薄弱
一是目前多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还局限于某些方面或仅限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行政法律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偏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太规范,对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还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四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相对滞后,对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准确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检查和纠正。
在这一点上,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外,还要学习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二是作为安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和应诉符合法律要求;三是健全法制机构或落实专职人员。目前多数县局未设法规科,有的虽有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不够明显,有的还没有专人负责。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做到公正、合理、客观,如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呢?一是用权要正当,此权乃国家民众所给,此法为国计民生所执,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可偏私。执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相对人的权益,采用尊重相对人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要平等地对待有类似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臆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三是要顾全整体利益,既要严格执法,认真执法,又要考虑到发展生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要慎重考虑。
在这点上主要克服以下问题:一是因为基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二是考虑不周到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三是对同类案件的处罚决定差别较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一些条款,处罚数额的跨度较大,如《安全生产法》第80、81条都有“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有罚款额10万到500万的罚款,这些处罚数额的跨度都较大,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
对这种裁量权的使用,当慎之又慎,务必要找好判断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佳结合点:一是要准确查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说明,作好解释工作;二是自由裁量的比例要适当,要兼顾好执法目的和相对人的权益,防止单纯强调一个方面而导致自由裁量不当的问题发生;三是要遵守自由裁量的公正保障制度,尊重保护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行政公开权、听证权等。
三、严格执法程序,注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一是适用程序种类错误。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二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三是执法步骤类错误。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四是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机关行为的权利,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必须注意:一切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违法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是因程序不正确所做出的决定就不正确;二是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程序无效;三是行政行为没有合法证据证明,视同不作为。 为此,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每一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者,一定要增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性的认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严格按程序依法行政;二是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一点都马虎不得,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让相对人了解调查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规定给对方提出反对意见,进行对质、辩论的机会,按规定组织听证会等;三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进一步补充完整证据;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监察员纠正; 5、对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处理的案件,建议撤销并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四 、弄清“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时间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问题(或隐患),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在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期限时,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时间不宜过长,时间过长引起不了单位或个人的重视,而且问题(或隐患)会随时造成不可预测的事故;二是时间不能过短,时间过短问题(或隐患)整改不了,安监部门就要进入处罚程序,有刁难和为处罚而处罚之嫌。因此,本着在执法的同时搞好服务的目的,根据问题(或隐患)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特别是涉及增加安全设施的,要把图纸设计、职能部门审查时间充分考虑进去,给予单位或个人适当的整改时间。充分体现安监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宗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必须吃透法律法规,把握好执法尺度,严格依法执法才能更行之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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