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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安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19”机械伤害事故

2015-03-03   热度:   收藏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安胜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乡青山口村;公司注册资金壹仟万元;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磁选;公司现有员工:1500人,其中管理人员20人,取得专职安全管理资格的16(包括企业负责人)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300人。公司法人毕胜友,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联系电话:(略),唐山市丰南区人。公司共有四个选厂(新线选厂、磨水沟选厂、庙岭选厂、八条线选厂),其中八条线选厂(立项名称为铁选技改扩能项目)筹建于2007年,现有员工300名,设计年产铁精粉70万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3月19日17点30分左右,八条线选厂碎矿二车间3号皮带岗位工乔树民,在皮带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越过安全防护栏,站到3号皮带机尾下用铁锹铲散落在3号皮带通廊上的矿石时(应该在下班前停车后由岗位工清理的本岗位卫生),左臂连同锹把被向后运转的皮带带入水平托辊和皮带之间,造成乔树民左臂、胸、颈椎受到挤压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3月19日19点23分安胜公司副总经理赵玉才向县安监局上报该公司八条线选厂碎矿二车间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因皮带负荷增加引起保护和联锁装置动作,3号皮带连同上游关联设备全部停车。带班班长黄文生发现异常停车后立即巡视设备查找停车原因,在3号皮带机尾处发现乔树民左臂连同铁锹锹把卡在水平托辊和皮带之间,黄文生立即叫来2号皮带岗位工贾明悦帮忙一起用撬棍将托辊撬下,救下乔树民,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八条线选厂副厂长黄学久,同时呼叫120救护车。黄学久立即上报到安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克儒,赵克儒责令相关部门的人员立即启动了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公司用专车将乔树民送往医院,准备途中迎救护车。乔树民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乔树民,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48岁,满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皮带岗位工,从事本岗位时间2年,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东赶河子村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包括:事故处置、现场抢救、医疗费、现场清理、抚恤金、赔偿费用、一次性生活补助、丧葬费等)。

  四、事故等级、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等级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造成操作者本人被卡在水平托辊和皮带之间,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间接原因。

  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乔树民,安胜公司八条线选厂碎矿二车间皮带岗位工,主要负责3号皮带正常运转时的工作。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在皮带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越过安全护栏清理卫生导致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2、黄文生,安胜公司八条线选厂碎矿二车间带班班长、安全巡视员,负责本班组日常管理工作。黄文生对班组作业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员工违章操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事故单位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3、黄学久,安胜公司八条线选厂副厂长,主要负责选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员工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事故单位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4、赵玉才,安胜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生产一线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事故单位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5、毕胜友,安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毕胜友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青龙县安监局处上年收入(4.08万元)40%即1.632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安胜公司,未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建议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青龙县安监局对安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胜公司要在全公司范围内对此次事故进行通报,认真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让每一名员工都要从中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员工从事职业特点,切实加强员工的三级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要完善企业安全检查制度,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强化对作业现场的检查和监督。企业要针对所处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员工在作业前,一定要对所操作使用的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强化班组管理,防止员工违章操作,杜绝因员工违章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要对所有皮带岗位工进行一次再培训、再教育,确保皮带岗位工按规定操作,避免违章、违规行为,确保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