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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2008-03-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奖惩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为目的。坚持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考核与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领导检查考核与逐级检查考核相结合、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检查考核与广大干部职工监督举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对检查考核负主要责任,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奖惩职权,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矿领导、安全生产会议汇报检查考核奖惩情况。

  第四条  管理、生产各部门和各区队、组一方面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得拒绝、阻挠。另一方面又要一级查一级,自己查自己,对自己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现安全生产的群查、群防、群治。

  第五条  每一个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矿安监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矿领导举报,对报告或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安监部门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矿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检查考核的领导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矿长

  常务副主任:安全副矿长  工会主席

  副主任:总工程师  各副矿长

  组  员: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负责人  专职安监人员

  第八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订检查考核办法,经领导组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由矿长带队,每月组织一次集中的检查考核工作。

  3.每月末召开一次检查考评会,总结当月检查考核工作,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讨论决定奖罚并公布执行。

  4.检查和评价专职安监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  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由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科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要求和生产实际制定每月检查工作重点。

  2.具体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3.组织专职安监人员下井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监督检查。

  4.接待和处理职工的安全问题举报。

  5.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保管检查考核的各类信息,月工作总结报安全副矿长、矿长。

  6.具体组织每月领导组检查考评会,将考评总结、下月工作安排及奖罚结果行文公布。

  第四章    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条  为加大确保安全的激励机制,我矿实行安全特殊贡献奖,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第十一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的获奖条件、金额如下:

  1.为安全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收到明显效果的,奖励500-5000元。

  2.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在抢救事故中有功者,奖励2000-10000元。

  3.检举揭发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奖励200-500元。

  4.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年度内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年终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5.领导组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工作和行为。

  第十二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经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矿长颁发奖励命令。

  第五章  安全奖

  第十三条  矿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其中包含安全奖。奖金额度根据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大小确定(吨煤费用包干中包含安全奖),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挂钩发放。

  第十四条  安全奖的考核发放规定如下:

  1.全月未发生各类事故,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没有发现任何违章违纪的安全问题,全额发放安全奖。

  2.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三个月安全奖。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发生责任重伤事故,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及责任人分别免发当月安全奖的20%、30%、50%、100%。

  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2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二个月安全奖。

  6.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1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3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当月安全奖。

  7.全矿全年杜绝上述任何事故,年底每名员工加发一个月安全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加发二个月安全奖。(上述事故等级评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8.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实行经济处罚,处罚方式是扣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第六章    检查与处罚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矿发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专职安监人员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的规定的处罚行为和现象,必须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区队进行经济处罚。处罚要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处罚的方式是填发《安全检查问题通知书》。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对查出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任部门、区队要立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签发人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视问题性质按本办法处以2-3倍的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也要逐级统计上报到安全科,矿对自查的问题不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所有员工都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徇私舞弊、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和不按规定处罚的检查人员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矿规矿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科每月对处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当月检查考核领导组例会(安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安全科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直接给与经济处罚的,财务部门可据此扣发安全绩效工资。处罚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等责任单位的,要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头上,名单报财务部门扣发安全绩效工资。未落实到责任人头上的,一律扣发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效益工资。

  第七章    一般罚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2.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明显差距,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3.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规定的安全记录,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单位负责人10元。

  4.未按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处罚单位负责人20元。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蛮干,处罚责任人50-200元。

  6.当班脱岗、当班饮酒、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7.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着装下井,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8.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不畅、反馈不及时,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9.发现设备隐患隐瞒不报,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发生打架或黄赌毒问题,不管谁的责任,每人处罚100-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1.发现应持证上岗未持证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12.井下发现烟、火携带者以及酒后下井者,处罚责任人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13.井下安全员发现问题必须协助采掘(采煤)队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出井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汇报,处罚安全员100元。

  14.井下各工种人员(包括安全员、瓦斯员)要严格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提前出井者处罚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井下发现严格禁止下井人员下井或严格禁止下井物品等下井,每发现一处(人、次)处罚当班验身员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6.班前会议必须每班召开,并做好记录。如发现一次未开处罚跟班队长100元,无记录处罚50元;当班瓦斯员、安监员未参加处罚50元。

  17.发现井下不戴安全帽或随意在井下躺卧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18.发现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

  19.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处罚当班10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200-500元;责任人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发现电缆及电气设备丢失,处罚当班500-1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5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1.发现链环、插销、刮煤棒及设备配件丢失,处罚当班200-5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200-500元,数量巨大者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2.发现矿井设备、设施被破坏,处罚当班5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500元;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3. 发现井下私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损坏矿灯闭锁,处罚50-100元。

  24.不履行交接班手续,提前出班或推后接班者,处罚50-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25.下井未佩带自救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第八章    专业罚则

  第二十三条  采掘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各施工点无施工措施、无作业规程、未经批准私掘乱采处罚1000元至10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500元。

  2.主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必须按中线开掘进,要求中线偏差正负10cm,腰线偏差不超过正负30cm,如巷道不够规格或超宽、超高都要扣减进尺,并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3.放炮工作面没有设专人放警戒,没有另外加放炮指示标志,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

  4.煤里发现夹杂2个以上雷管,处罚各采掘(采煤)队每个300元。

  5.发现放炮装药时未充填炮泥,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6.巷道支护要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3m,主运输大巷lm一架有腿棚,回风巷每1.5m一架无腿棚,当班必须支好,发现每缺一架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7.掘进巷道的密闭工程必须及时,在前一个联络眼打通后,后一个联络眼必须密闭(用砖砌墙,黄土,水泥抹面)回采永久密闭要求在45天完成,要求两道“三七”墙体,间隔50cm,中间夹50cm厚的黄土,在巷道两帮、顶、底必须开30cm深的槽体,保证密闭墙不漏风。采掘工作面的临时密闭必须用砖砌“二四”墙,黄土,水泥抹面。发现密闭不及时或不按规格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8.发现未按规定掘进到位后就回采,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9.发现回采工作面的浮煤超过5%,,处罚采掘(采煤)队5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0.煤场发现有40公斤以上的大块石头,每个采掘(采煤)队处罚200元。

  11.发现主井筒、运输大巷煤尘大,煤壁、电缆、设备粉尘大,处罚采掘(采煤)队5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12.发现各硐室、各皮带头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工具就开工作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3.发现井下各采掘(采煤)队未按规定配备三盏备用矿灯,缺一盏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14.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数量不足,质量差,每处处罚采掘(采煤)队2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5.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无支护,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6.不按作业规程施工,巷道工程质量差,处罚采掘(采煤)队5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7.回采工作面超前切眼贯通后,没有在24小时内及时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8.巷道掘进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开掘联络贯眼,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9.发现倒车硐的距离小于50m,深度大于6m, 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20.掘进巷道联络贯眼贯通后,上一贯眼没有在24小时内及时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21.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记录不完善,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22.回采工作面每一刀采完后,顶煤没有回收干净,处罚采掘(采煤)队2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通风、瓦斯、粉尘防治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无故停止主扇运转,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2.主扇机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3.主扇机房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4.各用主扇(电机)损坏不及时修理,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5.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低于85%,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6.没有按规定按时测风,没有填报测风牌板和测风报表,每缺一项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7.没有及时调风、配风,造成工作面出现微风、无风现象,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8.局扇位置不合理或出现循环风,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9.局扇未实行“风电闭锁”, 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必须使用阻燃风筒,使用非阻燃风筒者每一米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1.局扇时开时停,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2.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缺1米,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3.风筒末端20米以外有破口,每有一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4.风筒接头不严密或吊挂不符合规定或拐死弯,每有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通风设施工程没有按时完成,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6.通风设施质量差(如漏风、密闭不掏槽、墙面有裂缝、构筑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每有一项,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17.通风瓦斯检测仪器没有定期检修和校正而继续使用,每发现一台,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8. 如发现随意乱拆墙、风桥者一次处罚200-500元。

  19.各工作面风袋必须吊挂整齐,风袋口距工作面小于5米,风袋质量要求为600mm橡胶风袋,如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20.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出现空班、漏检、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以上,体积达以0. 5立方米,八小时未处理)现象,每发现一项,处罚作业队组、有关部门及瓦斯员各200-2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1.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缺一次,处罚瓦斯员100元。

  2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无”一炮三检”记录,处罚瓦斯员100元。

  23.瓦斯检查没有做到”三对口”(即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记录手册、瓦斯班报三者一致)或没有填写牌板、记录、报表、没有交接班签字,每有一项处罚瓦斯员100元。

  24.没有定期洒水,井筒、大巷干燥,煤尘大,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5.主要运输大巷没有定期(一年)冲刷粉尘,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元。

  26.灯房各种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7.灯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每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8.变电室卫生差、设备有灰尘、油垢或漏油、消防器材不齐全,每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9.变电室内各种保护装置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0.变电室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1.井上下通讯不畅通,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兀。

  32.不遵守操作规程,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处罚操作人员50元。

  3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处罚50元。

  34. 要求各采掘工作面的机电设备必须安装整齐,开关,风机要上架,电缆电线要吊挂整齐,高度不低于1.8m,每3m吊挂一个电缆钩。如电器设备缺一个挡板,弹簧垫、密封圈、压线板等视为失爆,每一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35.开关、风机如发现一台不上架处罚责任部门100元。

  36.电缆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有一处,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37.开关无闭锁(或失效)、防爆面未涂凡士林、接线工艺差,每有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8.各种声、光联络信号不完善、不灵敏,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9.各类电机没有风叶、风罩,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40.机电设备如有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否则处罚责任部门300元。如人为损坏丢失设备,两倍赔偿。

  第二十五条  检查发现提升、运输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主提升机房及人车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主提升机房及人车房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提升钢丝绳没有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500元。

  4.提升绞车制动系统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元。

  5.提升信号不齐全,不灵敏,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6.提升安全保护装置(过卷、过速、限速等)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元。

  7.绞车司机工作粗心,不负责任,造成事故,处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并追究刑事责任。

  8.提升串车未挂保险绳,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9.运输小绞车戗压杠不全,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10.运输小绞车附近卫生差,处罚司机30元。

  11.不用联络信号联络运输,处罚当事人50元。

  12.主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蹬皮带、行人注意安全,否则处罚200元。

  13.在大巷蹬皮带者,处罚50元。

  14.摘挂钩人员不检查矿车连接情况、钢丝绳磨损情况而造成事故,处罚200-5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爆破材料及爆破作业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爆破材料库保管员及看守员脱岗一次,处罚100元。

  2.雷管未编号,处罚保管员100元。

  3.没有履行火工品审批手续,擅自发放,处罚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保管员各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4.雷管、炸药没有分开运送,处罚运送员100元。

  5.运送雷管没有用绝缘袋装,裸露运送,处罚运送员100-200元.

  6.运送人员对所领的火工品没有及时入井,无故在途中逗留,处罚200元。

  7.运送人员擅自超量领取火工品又未及时清退,并在箱外存入,处罚200元。

  8.工作面雷管、炸药乱扔、乱入、混放,发现一次罚爆破工100-200元。

  9.雷管、炸药箱破烂没有及时更换,处罚作业队组及责任人各100元。

  10.雷管、炸药箱没有按规定分开一定距离存放;没有放在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或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地点,每有一项不合格,处罚作业队组及责任人各100元。

  11.放炮器缺压线螺母、接小线处罚200元。

  12.放炮器缺螺丝或随意在井下更换电池处罚100元。

  13.不使用放炮器放炮,处罚爆破员500元。

  14.放炮不使用炮土或水泥泥,处罚爆破员300元。

  15.放炮不设置警戒,不发出信号,处罚爆破员及队长各300元。

  16.起爆点到爆破点的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处罚爆破员100元。

  17.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混挂在一起,处罚爆破员100元。

  18.爆破工不随身携带放炮器手把,处罚100元。

  19.井下不处理”瞎炮”, 处罚爆破工200元。

  20.爆破员不按照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执行,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处罚100-20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有明显问题的在实际执行中不断补充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矿安全科。

安全监督检查问题通知书

检查人:                                                      第  号

 检查时间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  
发现的问题                             处罚意见                  
 整改要求              
 复查情况及意见              
 领导组讨论意见          矿长意见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