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期的,或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员列出处理清单,报经主任、站长批准后,统一进行销毁。
4.2.5档案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加强防火、防盗、防蛀、防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4.2.6档案管理应注意保密。
(1)技术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条例等通用性技术档案,可供“中心”、“站”人员登记借阅,也可对外提供。
(2)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资料,只能由“中心”、“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登记借用,其他人员不得借用。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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