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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2010-12-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因素控制实行分级控制、上级监管下级、重点控制重大危险因素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危险因素分级

  第三条  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施设备严重破坏;

  B级: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中断现场施工一个工作日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力或中断局部施工一个工作日以内;

  D级: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伤愈后能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伤,并不造成工程施工中断。

  为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下列危险因素: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应通过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条  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与建档

  危险因素由项目部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确定为A、B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利用危险因素专项排查或安全生产考核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五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危险因素的管理

  第六条  B级及以上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和投入,能够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也要保证危险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  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危险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价,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证危险因素管理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对于重大的危险因素,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第十条  对确定为A、B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生产月报表中,将危险因素(源)的摘要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