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009-04-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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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
  第三条  供应科采购气瓶时,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置。
  第四条  供气单位供应气瓶时,必须提供气瓶的检验证明,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五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六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4、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5、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7、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8、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0、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1、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2、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4、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第九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安环科。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