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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2004-06-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

  职工个人或单位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后,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对经办机构待遇核定、费率核定的决定不服

  职工个人或单位对经办机构待遇核定、费率核定的决定不服的,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工伤职工与企业发生争议

  工伤职工与企业发生工伤保险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