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业病报告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具体要求是:
当诊断职业病后,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站)报告。急性职业中毒应由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报出;慢性职业中毒应在1个月内报出。如遇急性死亡病例或发生3名以上集体中毒事例,除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外,尚应立即电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后者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厂矿企业及主管部门,分析发生急性职业病的原因,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当地卫生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报送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
职业病报告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报告单位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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