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职工咨询:“我在单位负责设备安装。前不久,我因感冒发烧请了病假,就在我休假期间,车间主任通知我去一趟单位,说有一台设备到货了,想让我帮着指导安装。没想到,我去单位后,在安装设备的过程中左手受伤,一个手指被电锯锯掉。我提出这种情况应按工伤算,但单位却说当时我在病假期间,不属工作时间受伤,不属于工伤。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呢?”
法官认为: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除法规明确规定的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况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一般性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件。
该职工在病假期间应领导要求回到单位,并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样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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