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廖军(化名)系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1班学生,2003年9月,经学校安排推荐,他到市内某汽运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学习。同年12月26日下午,廖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何某倒车时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廖军的伤害是否是工伤?
律师解析: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实习人员可以参照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习生不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了。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习生因为学生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实习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依法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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