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市民吴喜军反映,其父亲吴锦桂是1947年2月参军,在部队因战致残,残疾等级是三级。1956年4月转业后在延寿县某局机关工作,1980年7月离休。询问其父亲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待遇?
答复:因吴喜军的父亲是在职三级残疾军人,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7】44号规定,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费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应该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规定: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同下),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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