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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由所在单位支付的费用都有哪些?

2010-06-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符合要求的交通、食宿费

  一般情况下,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统筹地区内就医。此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工伤职工的病情需要等原因,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此时,在得到经办机构的同意之后,工伤职工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原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原工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并非伤残津贴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五级、六级的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从事与本人现有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对于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同时按照标准支付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行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如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其目的是为了使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职工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如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其再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这是用人单位对因工伤导致的职工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