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一工人在使用车床时,由于违反操作程序,车刀杆裂断,本人眼部受伤。经治疗休息两周后痊愈。医疗费和休息期间的生活待遇都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本人很满意。但在他上班后的第三天,厂里贴出公告:由于他违反操作规程,不注意安全生产,给予记过处分,扣罚一个月的奖金。有的工人对此不解:既然已经按工伤处理了,为什么又给处分?厂子这样办对不对?
答:安全生产需要企业和职工共同注意。对职工来说,不遵守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所制定的规则而造成非有意的负伤,本人是有责任的。企业对这种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其目的是惩戒本人,警示大家,而且有政策依据。依据是劳办发[1996]20号文。该文规定:“职工个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视为工伤。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企业有权而且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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