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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还要缴纳营业税吗?

2010-06-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县地税局要我们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营业税,根据是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一个文件,列出了25种免税营业税的收入,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但没有包括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因此应该纳税。我们拿出了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指出其中第九条已明确不缴税、费。他们说这是劳动部的文件,到底该如何办?

  答:这些文件我都看过。问我怎么办,我说不缴,但要以理服人。我认为不缴的理由如下:

  一、财政、税务两家中央主管部门联合发出的文件,已注明25种免税收入只是第一批,既然专门作此注明,则免税的收入至少还应有第二批。哪些收入可以免税,中央主管部门当然在考虑,各地主管部门可以提建议,不明确的可以逐级请示,直至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经过这些合法程序,就向生育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开征营业税,等于县级税务部门建立了两个新税种,这至少是不妥当的。

  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凡属社会保险费用,从50年代初期,国家就给予了优惠,现在有增无减,例如:对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按3个月定期存款计息。这是继不纳税之后的第二种优惠办法。这是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共同决策,应该理解和执行,不能背道而驰。

  三、所有实行了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都不允许有经营活动,这在基金征缴原则上有明确体现。例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没有经营的资本,怎么能进行经营活动?既然没有经营,为什么要缴营业税?利息不是经营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属“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也“免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机构只是这些补贴、津贴……的经办单位,有什么理由让他们从中扣除一块纳税呢?

  国务院令第259号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