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反映,他在高新区一家公司上班。前段时间,他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发生口角,最终打了起来,造成自己左眼受伤,治疗了半个多月,花费1000余元。黄先生认为此事是在公司发生的,应该算工伤,特向新安晚报咨询他所在的单位是否应该给予他经济赔偿。
律师表示,工伤是指在工作场合,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而黄先生的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场合,但却是因与同事的冲突中由对方侵权造成,而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不是工伤,属于民事责任,应由侵权人担责,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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