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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员工参加体育活动受伤是工伤

2010-05-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单位组织员工在业余时间踢足球,在比赛中员工腿部胫骨骨折,单位称这不是工伤不赔偿,还停发了员工在养伤期间内的工资,这合理吗?”律师对此的解答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的情况确实难以认定为工伤,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找活动组织者和对员工造成伤害的人要求赔偿。”

  笔者对此提出自己的异议:单位组织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体育活动中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明确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根据该复函,虽然员工参加体育活动是在业余时间,但鉴于是单位组织的,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附:

  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