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能否得到社保部门的补偿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员工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假冒、借用他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关系无效。因此,借用他人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得不到社保部门的补偿。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并提供单位的银行账号。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和其兼职的用人单位形成工伤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受单位指派到境外从事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工作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境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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