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昆明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赵某,受学校的安排到昆明一家模具厂实习。学校与模具厂约定,赵某在实习期间接受模具厂的管理和指导,模具厂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
2009年10月9日,赵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被切割机将右手食指和中指部分切掉。模具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后经鉴定,赵某的伤构成七级伤残,需要后期医疗费一万元。
赵某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到模具厂和学校,双方均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赵某将模具厂和学校告上法庭。
2010年3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系昆明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其到模具厂工作是基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由于赵某尚未毕业,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赵某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应该属于一般人身损害,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同时,职业学院对赵某受伤一事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模具厂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律师支招
本案的关键点是赵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对此,应该从三方面分析:其一,赵某系在校学生,尚未毕业,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其二,赵某到模具厂工作是基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且学校已经与模具厂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实习学生的身份,不是模具厂的工作人员。其三,尽管赵某的受伤是在工作中造成的,但鉴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故赵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