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2年9月22日,陈连平(化名)应聘进入锦绣公司(化名)工作,锦绣公司并没有按规定给他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12月10日,陈连平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同意。但随后陈连平并没有离开。12月31日,陈连平在工作时因机器失控,大拇指被压伤。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呢?
答:2003年5月8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陈连平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锦绣公司按规定支付。工伤员工的利益因此有了保障。但锦绣公司不服,认为陈连平私自在公司车间开动机器致使自己受伤,而且陈连平已向公司提出辞工,公司当即表示同意,并通知他按规定15日内离开公司。锦绣公司在此期间多次要求陈连平离开工厂,也没有安排他工作,因此双方已经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陈连平受伤时究竟还是不是锦绣公司的员工? 2004年5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陈连平虽然提出辞职,但未离开工作岗位,锦绣公司也未反对,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对陈连平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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