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一职工因工受伤,确定为伤残4级,应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应得的待遇。但是社保机构提出必须由企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吗?
答:享受由工商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伤残待遇,必须是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者,并且符合相应的伤残等级、不具备停止享受待遇情形,和企业以后是否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无关系。只要已经参保,则工伤保险关系成立,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责任。
工伤事故发生后,要求企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给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本质含义相违背。工伤保险就是为了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避免因企业倒闭、经营困难等原因而使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企业不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只会对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发生事故享受待遇产生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其不能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法律的反向解释,既然条例规定对工伤职工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就无须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得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