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工伤保险金由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托管机构结算并汇总编制社会化发放支付表,经经办人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负责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保证发放。
(二)参保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结算拨付,由经办人编制支付结算表,经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后,由基金结算中心予以支付,其中3万元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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