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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伤保险两项新规定

2005-05-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今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从4月1日开始,两项新的工伤保险政策正式实施: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缴费随工伤发生率浮动

  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出和缴费的比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也就是说,前一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部分情形除外)发生多的用人单位,有可能在第二年需按提高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最高费率为3%。
  
  由于各行业存在工作的差异性,危险因素不尽相同,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因此,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就会有差别。而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得越多,伤害程度越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会越多。因而,作为浮动费率的浮动依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出现波动就在所难免。

  工伤保险支缴率如何计算

  我们可通过案例来解读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方法。
  
  某单位自2004年7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300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年度缴费总额为33246元。2004年度该单位共发生工伤事故2起,工伤保险基金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4.9万元。其中,2004年3月,该单位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多人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一人伤残5级,一人伤残8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8万元。同年8月,该单位一职工在上班途中被公交车撞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3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1万元。根据该单位的缴费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我们由此计算得出:
  
  2004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共支付该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4.9万元。但由于8月份发生的一起是上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事故,因此,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该情形属于免责考核范围,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1万元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为此,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7.8万/33246)×100%=235%,下一年度浮动费率上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为1%。

  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承担;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外)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老工伤人员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未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仍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支付。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结算办法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费用不实行浮动费率办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支付老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总额,核定用人单位在下一年度应当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性缴纳。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清偿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相关链接

  “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通知》所称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可以参照老工伤人员的规定执行。

  老工伤保险转接手续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经老工伤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各种材料,例如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支付过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凭证等。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出具确认意见书后的次月起,可以享受由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老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意见分歧处理
  
  本人认为是老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老工伤且从未因此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可以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按事故伤害发生时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老工伤人员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原办法的规定承担。老工伤人员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何申领老工伤保险转接后费用
  
  在办理就转接手续后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发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费用(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可以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县社保中心,下同)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用人单位或者老工伤人员可以凭《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经核准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由基金支付。

  老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费用不实行浮动费率办法。

  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