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属于工伤吗
2010-04-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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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贺州市某研究院的地质勘探钻探作业工人,2006年8月28日受该院的安排,与同事廖某等四人到钟山县某建筑工程工地进行地质钻探作业,时间为两天。2006年8月29日,由于天气高温炎热,又是手工操作,体能消耗大,当日工作至16时,吴某举起铁锤操作时,突然左上肢发生抽筋,剧烈疼痛不止,其同事廖某立即送吴某到钟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初诊断为左上肢动脉栓塞,于2006年8月30日送往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动脉急性栓塞,并于2006年9月2日出院。出院后多次在钟山县、梧州市等地的医院治疗,并进行左手拇指截肢手术后继续治疗。吴某向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左肱动脉急性栓塞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不视同工伤的决定。吴某不服该决定,向该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吴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作出维持的行政判决。
评析:
一、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左肱动脉急性栓塞疾病引发的左手拇指截肢手术不是工伤。因为吴某的伤残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造成的,但不是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造成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二、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左肱动脉急性栓塞疾病不能视同工伤。因为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左肱动脉急性栓塞疾病经过医院抢救已经治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吴某如果能够提供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属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的鉴定书),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吴某工作当天的天气高温炎热,又是露天手工操作,体能消耗大,可能会引起中暑。中暑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