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郑某感到腹部剧痛,一下子倒在地上,这个某知名跨国公司(中国)项目协调员在加班的时候倒在了公司总部大楼里,此时是2003年8月末的一天傍晚7点左右。
当天,郑某被某市中山医院判了死刑:癌细胞扩散,病情无法挽回。50多天后,25岁的郑某仅几个月的跨国公司职业梦,随着他的生命,一起破灭。
而在2005年春节,他父亲郑父却收到了某市市劳动局发来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故事因此开始——郑某家属就赔偿问题与某知名跨国公司展开了斗争。此之前,医保支付了约13万的医疗费用。郑某死后,家属得到了保险公司10.5万元的寿险赔偿金。
但郑父仍向某知名跨国公司索赔14万余元。他认为,郑某死于胃癌,与其在某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期间压力过大、劳累过度有关。
某知名跨国公司方面表示:哪家外企不加班?没有人不让郑某休息,关键是他自己对身体不重视,只能说是非常遗憾。
对索要的14万元赔偿,某知名跨国公司方面律师认为,某知名跨国公司为员工所上的寿险,已经支付了赔偿金,不可能同一事件2次赔偿。“我们的保险比一些国内大型企业都齐全得多。”某知名跨国公司方面表示。
某知名跨国公司甚至断然拒绝了家属提出的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这一点,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和质疑。“又不用赔钱还能赚美名某知名跨国公司为什么坚持不认‘工伤’?”(注:国家设有工伤保险基金,凡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者,可获得其提供的赔偿。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有媒体开始对某知名跨国公司公司的工作压力展开调查。“你愿给某知名跨国公司打工吗?”“某知名跨国公司否认加班时死亡算工伤”等专题下,跟贴无数。
郑父捧着儿子照片的形象开始出现在报纸和网络上。
某知名跨国公司法律风险不大
虽然从人情角度讲,人们很自然地觉得:活活把一个孩子累死了。但实际上,这一点很难取证。对于某知名跨国公司公司的责任认定,一般要有三个要件:损害性事实、损害性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虽然郑父认为,某知名跨国公司公司工作压力过大,导致郑某延误病情致死。但可以采信的证据很难得到,比如能否取得证据证明:某知名跨国公司有什么相关规定阻碍郑某就医。
而对工伤认定的指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某知名跨国公司公司是否申报郑某的工伤认定,与郑某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没有因果关系,甚至没有什么影响。
对工伤认定的质疑、诉讼,也只是郑某家属和劳动保障部门之间的分歧。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郑某的死亡时间是在50多天后。
也许律师惟一可做文章的是,本案发生时间为2003年,当时《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实施,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作为依据。其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就是惟一可做文章的依据。但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工作紧张与癌症致死的因果关系?虽然医学上普遍认为,工作紧张、压力过大是癌症的一大诱因,但这并不能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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