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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工伤申报期限有无补救办法?

2010-04-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荣庆发:2008年2月,我在工作中操作机器时受伤,住院治疗和养伤共计5个月。之后,我又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了1年。最近,我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说我的伤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当我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说我已经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不予受理。请问,错过工伤申报和认定期限,是不是劳动部门就不管了?

    答复:我国对有关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以及相关时效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你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08年2月,经医院治疗和休养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年才离开用人单位,现在才想到申报工伤,显然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劳动部门已经无能为力,也无其他法律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