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2.保险的强制性: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是法定保险。
3.主体的法定性:投保人是用人单位,是法定的投保义务主体;保险人是社会保险基金组织。投保人将保费依据法律规定的比例交到社保基金,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职工的受伤情况依据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外,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还有部分工伤经济补偿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所以用人单位仍是依据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补偿义务人;受益人是工伤职工,是法定的权利主体。
4.客体的行为性:工伤保险是法定保险,法律直接规定了主体的行为,如投保人的投保缴费行为,保险基金接受投保、建立保险关系的行为,工伤的认定行为,伤残评定和支付工伤待遇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法定的行政行为。
上一篇: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