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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中受伤不享受工伤待遇?

2010-01-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妹妹在某卫校读书,学校要求学生自己找单位完成毕业实习。2009年上半年,她被招聘到深圳一个医院实习,最近,她在上班的时候晕倒,摔破了头,现在还在治疗。请问,药费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你妹妹到深圳某医院实习,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待遇的享受者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你妹妹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因此,你妹妹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