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在工伤还未治愈时,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又该由谁承担?近日,江阴市法院对此作出了回答,依法判决协议有效,用人单位须承担工伤职工在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顾兴是江阴某设备制造公司的职工。2007年11月,顾兴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切伤手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2008年5月,顾兴与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单位赔偿顾兴的医药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9.5万余元,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之后,顾兴继续在医院住院治疗,又花去医药费2.1万余元。2008年9月,顾兴以协议不公平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取消协议并由公司支付后期医疗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协议无效,同时由公司再一次性给付顾兴伤残补助金及后期医疗费用5.8万元。设备制造公司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顾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但由于在签订协议时,顾某的工伤并未治愈,其后来发生的医疗费用,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畴,因而后续的2.1万元医疗费用仍应当由公司承担。法院遂依照《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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