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第三天就因工受伤,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仍需为职工受伤埋单。日前,句容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刘某到某铸锻公司从事维修工种。工作第三天,因为对机器操作还不熟练,刘某在工作时被撬棍打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铸锻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2008年5月,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同年8月,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为十级。今年3月3日,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铸锻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计45325.7元;终止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然而,由于铸锻公司迟迟未能给付上述费用,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和评定,其受工伤并致十级伤残,应享受工伤待遇。因被告没有依法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被告支付,故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被告给付刘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计46192.57元。
【法官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本案中,被告某铸锻公司应承担其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后果,法院判决由公司全部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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