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张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下班后,老板经常带他跟客户谈生意,免不了总要喝不少酒。某日,小张又跟老板出去喝酒,一斤白酒下肚后,小张脸色发青,被送至医院,结果被诊断出患酒精性肝炎,之后病情进一步恶化,出现了上消化道出血、肝肾衰竭等症状,需要大笔医疗费。小张的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保不保?
律师点评:
因工作原因遭损害才算工伤
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的职业病。是否为工伤,要掌握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那么,小张患酒精性肝炎,能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所致呢?饶高明认为,首先,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小张作为业务骨干要陪老板谈生意是工作职责,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业务骨干的必然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小张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他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故意”的表现。故意为之所致伤害,工伤保险也是不保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个案件中的小张,如果有医学证据证明他的疾病是醉酒所致,那么直接依据上述条款,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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