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诉讼是指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就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标准等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井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是对工伤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种是复议机关逾期(超过60日)不做决定,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种是有关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现的规定,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提起诉讼的人或单位必须要具备原告资格。
对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原告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监护人也可以提起此类行政诉讼。
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复议不服的,原告是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的监护人也可以提起此类行政诉讼。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被委托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
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直接提起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该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一般是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分两种情况:复议决定维持原工伤认定行为的,被告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是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工伤认定行为的,包括改变原工伤认定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改变原工伤认定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现或规章,改变认定结果三种情况,此时,复议机关是被告。对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复议不服的;分为两种情况:维持原决定的,被告是保险经办机构,改变原决定的,被告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对原认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作出认定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做决定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在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及其初步的理由和根据。诉讼请求就是起诉人想通过行政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认定机关受理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决定或者变更认定决定。
(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就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还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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