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眼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另外,工伤认定决定还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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