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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员工上保险发生工伤要赔偿

2009-12-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李先生于2006年5月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7月29日,李先生受到事故伤害,住院治疗32天,住院治疗费用30000余元均由某建筑公司支付。李先生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于2007年11月9日认定李先生为工伤,2008年1月2日经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某建筑公司没有为李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李先生于2008年2月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某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某建筑公司不认可,称李先生受伤后,其单位已送李先生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30000余元,现李先生要求支付的补偿金数额过高,没有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如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没有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委对李先生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均予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也是防范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的一个有效“捷径”。本案中,如某建筑公司为李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则李先生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李先生治病发生的30000余元治疗费也可以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