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工伤认定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职工诊断患职业病,本人在申请工伤认定中受理单位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用人单位向受理单位反应没有收到该职工职业病诊断书(依据规定当事对诊断有异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待我单位收到该工伤认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鉴定后,该职业病诊断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请暂缓作工伤认定.受理单位没有采纳做出了工伤认定书,并将该认定书托其他单位人送用人单位一职工,这名职工一再表明我不是这个单位任何负责人仅是一名职工,我不能签收任何文书.送达人当场向这名职工说这本不管我单位的事我也是代劳的.之后他们将工伤认定书放到职工缩舍就走了.
律师:
没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也就是说,要书面通知该职工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是两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没有收到,该程序就没有走完,要继续送达,否则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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