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时间及要求: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天津市工伤保险支付表》、《天津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章。
2.支付方式: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他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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