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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适回家后脑出血工伤怎么算?

2009-09-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是一个学生,父亲是普通工人,在一汽车制造厂主要从事体力方面的劳动。去年10月9日早9点,他突然感到头痛头晕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厂领导让其回家休息,我父亲于是由他人搀扶到家。那天母亲外出回家后(12点)发现父亲躺在床上已半身瘫痪,口不能言,到医院检查是脑出血,医生说如果早到能很大程度上缓解病情。 我父亲所在的厂只给父亲按病休来开工资,每月300多点,扣除其他费用后所剩无几。父亲所在的工厂以前是国有,去年改成所谓的集体制。请您解答一下我父亲算不算工伤?厂里没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有没有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父亲的情况依据前述规定不属于工伤的情形,目前也难以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厂里就没有在第一时间将你父亲送往医院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