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职工在外出差, 因为工作需要与关系单位负责人吃饭,喝酒过多导致胰腺炎发作。其治疗费用能否按因工处理?
答:胰腺炎属于疾病。疾病要作为工伤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职工陪关系单位负责人吃饭喝酒,既难以认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又没有发生死亡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自然也无法定义务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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