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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准备休息取物品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某酒店职工董某在单位从事前台接待工作,上班时间是晚18时至次日早8时,其中每3小时休息一次,‘休息时单位安排休息室,并提供被褥等用品。某天晚上董某夜里12时左右去库房拿被褥准备休息,走楼梯时因楼梯有水滑倒摔伤。该酒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认定为工伤。

    董某为休息而取休息用物品时摔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导致伤害?

    答:主要看董某是否必须休息。董某的上班时间是晚18时至次日。早8时,该段时间有14个小时,显然不可能全部是工作时间,也就是说中间必须有休息时间,换句话说单位有义务安排休息。因此董某取休息用被褥等物品,是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义务,该取物品行为为属于工作行为,因该行为而,,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换一个角度可以更明白取送物品行为的性质。既然单位有义务提供被褥等供值班员工休息,则单位可以安排其他员工取送被褥,如果该员要在取送被褥时摔伤,自然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取送被褥的行为不能因换成值班人员本身就发生性质改变。故董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用人单位安排董某取被褥等休息物品的(包括临时安排和固定安排),则该行为显然属于工作行为,因此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必须安排董某休息的义务,单位又安排其取被褥等休息物品的情况下,董某自行取休息物品,不能认为属于工作行为,因此而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