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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前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罗某是某物业服务公司清洁工,于2004年4月17日早晨在工作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罗某的儿子要求认定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确认罗某于2002年进入某物业服务公司当清洁工,工作地点在某小区内。罗某于2004年4月17日5时25分左右,到工具房领完工具后,推垃圾车到其保洁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左顶枕颞叶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即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罗某是在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罗某死亡原因系“原发性脑干损伤”,是先前受到重创,并非死于交通事故。另交警部门对本案仍在调查中,尚未定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罗某死于交通事故依据不足,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复议机关和法院均予以维持。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罗某是清洁工,其直接工作是打扫卫生,在正式工作前,需要更换保洁服装、领取保洁用品、推保洁车到保洁区,这些行为都属于预备性工作,在从事这些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罗某死亡原因是“原发性脑干损伤……”,医学上的解释是指外伤作用导致损伤的直接部位为脑干,而不是其他部位的损伤间接导致,因而不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罗某是“先前受到重创”。另外,罗某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已经确定,公安交警部门是否结案并不影响该事实的成立,即不应影响工伤认定。